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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抵押權設定資料核算利息所得時計息期間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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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稽徵機關根據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核算納稅義務人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其計算利息之期間,應參採地政機關該項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所載設定期間,除非查明其債權曾有延續之確切證據,否則其計息截止日,宜以該項抵押權設定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至設定抵押權屆滿後未及時辦理塗銷登記,且設定登記資料載有遲延利息之約定者,仍應查明其有收取遲延利息者,始得據以核計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