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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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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