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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821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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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採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將其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於現行民法實施後,變更為妻之名義者,核屬夫對妻之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編者註:自84/01/15起免併入贈與總額課稅),免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