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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418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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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說明:二、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