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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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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