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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98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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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債權人應收利息既經一審法院判決自設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放款日拆計算,自可依照該判決核計利息所得,並應俟實際取得該項利息所得時再予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