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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會會員得標金超過儲蓄額之差額為利息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31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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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招募之合會,會員得標時所取得之金額,如超過其全部儲蓄額,其差額部分即為利息所得。惟查所得稅法第89條第3款對於私人間借貸款項給付利息,並未定有扣繳義務,是上項利息所得,自不適用同法第88條扣繳稅款之規定。此項利息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即取得人)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