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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52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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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之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