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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示交割結算基金利息之扣繳稅額抵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21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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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編者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結算基金利息予證券商時,准於分配年度之次年度1月底前,轉開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以原金融機構掣給貴公司該基金利息之扣繳憑單所載已扣繳稅額抵繳所轉開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如有餘額,得供以後年度分配利息時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