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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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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