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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後倒閉取得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0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修正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對於營利事業給付其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其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參照本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規定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