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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全部不動產經核定贈與稅後逾期未繳如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不適用改向受贈人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70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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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將名下全部不動產贈與其子,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後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如經查明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