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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辦理登記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13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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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外營利事業與我國境內客戶簽訂契約,派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收取報酬金者,除國外營利事業僅提供監工、試車或其他技術合作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外,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連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