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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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擔保票據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如確未收取利息即無課稅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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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為擔保其所簽發之票據到期兌現而提供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經查明其抵押權人確未另行貸款收取利息,其抵押權人應不發生報繳綜合所得稅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