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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擔保票據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如確未收取利息即無課稅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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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為擔保其所簽發之票據到期兌現而提供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經查明其抵押權人確未另行貸款收取利息,其抵押權人應不發生報繳綜合所得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