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