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購買菸酒得以進貨統一發票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
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