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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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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