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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5 19: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贈人依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申報納稅者其繳款書同時對贈與人受贈人送達代繳後准其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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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受贈人依本部68524日台財稅第33354號函規定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其稅額繳款書宜同時對贈與人及受贈人送達受贈人代繳後,可參照本部86410日台財稅第861892190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准其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說明:二、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依本部68524日台財稅第33354號函規定,應予准許,係因受贈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得單方向地政機關申辦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惟於辦理移轉登記時,需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故准其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至於此類案件其繳款書送達對象及受贈人可否申請復查乙節,為兼顧受贈人代繳之需以及贈與人行政救濟權利暨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之計算,其稅額繳款書宜同時對贈與人及受贈人送達,受贈人代繳後,可參照本部86410日台財稅第861892190號函釋規定准其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