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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押借款到期確未收到利息者自無納稅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5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37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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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設定抵押權借款,債權人之到期利息,如確有某種原因而無法收到該項利息經法院調解在案者,債權人既無該項利息收入之事實,依法自無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不能單以該項抵押借款因有物權擔保推斷其必有利息收入,從而責令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惟該項法院調解內容如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情事,自可依法補徵並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