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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核發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應增壹聯俾供申報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1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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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置於高雄保稅倉庫之貨物,提交國際運輸用之船舶使用,海關核發「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時,應另增發一聯交與該公司作為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及申報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該准單上並請加蓋「核對無訛,已押運上船並監視出口」字樣,以證明該項貨物確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