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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轉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毋庸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1441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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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
10%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同法第
25
條定有明文;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