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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股務代理業所收取之服務費應全額報繳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814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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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綜合證券商辦理股票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業務,自發行公司收取之服務費收入,仍應按全額依5%稅率(編者註:現已改為2%)計算報繳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照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又同法第24條規定得申請依照本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係以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為限,證券業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本案綜合證券商辦理股票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業務,向發行公司收取之服務費收入,應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