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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銷售額縱然低於標準仍應繼續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8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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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雖不受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