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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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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方式,可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總公司與分公司分設不同縣市,如分公司有主辦會計人員,則分公司員工薪資應由分公司扣繳所得稅;如分公司無主辦會計人員而分公司員工之薪資由總公司集中計算給付者,得由總公司扣繳所得稅,但分公司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之報繳稅款,仍應由分公司向當地稽徵機關報繳。(二)保險公司之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應由分公司辦理扣繳,如由總公司辦理扣繳者,其設在臺北市之總公司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設於臺灣省或高雄市之分公司給付各項所得金額及扣繳稅額,列表分送臺北市國稅局及臺灣省或高雄市各分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並由臺北市國稅局將各該分公司部分之扣繳稅款劃撥各分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三)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之分處及服務所員工薪資,可由營業處扣繳所得稅,免逐一向分處及服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