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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9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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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
1%
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