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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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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