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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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57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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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
1%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
1
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