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57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
1%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
1
日起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