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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57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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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