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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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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未於各項收入發生年度內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者,其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1項規定,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應俟實際分配時,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辦理。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如為個人,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3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仍應依同法第17條之3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