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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業兼營客運服務業其應納稅額由主管機關查定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570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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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兼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服務費收入,准免使用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免予申報,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併同客運收入予以查定課徵。至辦理查定銷售額而收集之服務營運資料,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並就各地區收取之服務費金額計算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