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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未實際領有薪資所得者不適用自願提繳退休金及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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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未實際領有薪資所得者,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說明:三、執行業務者,除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契約領取之薪資所得外,其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同條例第7條規定之本國籍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未實際領有工資者,亦同。
(本部110年7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100400775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