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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於稽徵機關發單通知補繳前死亡應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0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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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等條文規定履行扣繳責任,其於給付時有應行扣繳之稅款而未依法扣取稅款,固屬違反扣繳義務,然於稽徵機關依同法第114條規定發單通知其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前,該應扣未扣之稅款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4條所述死亡時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