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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制營業稅實施後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行配合辦理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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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制營業稅農產品批發市場應行配合辦理事宜,經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二)供應人部分:1.供應人為非營業人(農民或農民團體)身分者,由農產品批發市場於其貨物進場時登記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農民團體名稱及統一編號。2.供應人為營業人者,應由營業人於委託拍賣之貨物交易後結帳時,按成交之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者註:自84/03/01起生鮮農產品免稅)。(三)農產品批發市場部分:1.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在現有計價單內增列營業稅額一欄,供應人為營業人者,應於計價單營業稅額欄內載明營業稅額,俾供使用統一發票之承銷人作為進項稅額扣抵之憑證。2.農產品批發市場向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之管理費及手續費,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方式,除非營業人部分可彙計開立外,其屬營業人者,應分別開立或於計價單分別填明稅額,以便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依法定徵收率5%計算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