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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均有代位繼承權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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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葉○○8799日死亡,而其於73221日收養之養女葉××已於81216日死亡,則葉××於被收養前所生之2子許○○及許××,依法務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89522日(89)秘台廳民一字第11221號函說明二:「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既無不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院解字第3004號解釋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0號亦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已進一步明確指出,養子女之血親即為養父母之血親,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此種關係於民法親屬編7463日修正前後並無不同。」仍係被繼承人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本件葉○○遺產之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被繼承人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故應准其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