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9 0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依規定標準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8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