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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依規定標準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8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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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