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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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一般飲食業登記卻經營特種飲食業者應核實課徵並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320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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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業人實際之營業項目與登記不符時,稽徵機關應本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徵營業稅,以遏止營業人變相營業、逃漏稅捐。說明:依經濟部
82/07/14
經
(82)
商
219188
號函反應,部分業者為取巧
漏稅,以營業稅稅率較低之餐廳、冰果室等行業申請登記,俟核准後卻從事稅率較高之酒家、舞廳等行業,有違稅法規定,應予核實課徵,並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及
51
條規定論處(編者註:已改為擇一從重處罰),以杜逃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