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一般飲食業登記卻經營特種飲食業者應核實課徵並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320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業人實際之營業項目與登記不符時,稽徵機關應本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徵營業稅,以遏止營業人變相營業、逃漏稅捐。說明:依經濟部82/07/14(82)219188號函反應,部分業者為取巧漏稅,以營業稅稅率較低之餐廳、冰果室等行業申請登記,俟核准後卻從事稅率較高之酒家、舞廳等行業,有違稅法規定,應予核實課徵,並依營業稅法第46條及51條規定論處(編者註:已改為擇一從重處罰),以杜逃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