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遺囑執行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可見受遺贈人原本即屬納稅義務人,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款後,要求於繳清證明書內加列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法尚無不合,應予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