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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省後調派為非主管職務補足之待遇差額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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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相關主管人員在精省後,原擔任主管職務人員調派為非主管職務者,自轉為非主管職務時,因所支待遇較原支待遇低,依規定補足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