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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10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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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