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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而與納稅義務人無涉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10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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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有關「已扣未繳」之扣繳稅款,可否自所得人綜合所得稅抵退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之責任不同,對於應扣繳之稅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有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法追究之情形時,可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外,至「已扣未繳」之稅款,依法應向扣繳義務人追徵,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