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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模範公務員或傑出貢獻獎受領之獎金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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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而受領之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本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廢止本函,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