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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綜合外幣選擇權及外幣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其收益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7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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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經營綜合外幣選擇權及外幣存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外幣存款部分,應按訂約日銀行牌告之同期間同幣別一般外幣定存利率核算利息支出,並就合約利率與牌告利率間之差額,視為買賣選擇權價款,依本部83年台財稅第831600330號函規定計課營業稅。(編者註:自84/09/01起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