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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公司透過代理券商經辦融資融券業者應按證券業計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3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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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代理證券商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按證券業計算營業稅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並准以該公司委託證券商出具之證券買賣報告書,作為其對外交易給與他人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