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之利息收入平時准以實收額報繳俟結算時再報繳應收利息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360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銀行業之利息收入(包括貼現利息)平時如以實際收入列帳,年度結算時再按權責發生制調整應收利息者,其利息收入之營業稅,平時准以實際收入報繳,俟年度結算時,再將當年度應收利息併入當期收入報繳營業稅。(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