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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之利息收入平時准以實收額報繳俟結算時再報繳應收利息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360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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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業之利息收入(包括貼現利息)平時如以實際收入列帳,年度結算時再按權責發生制調整應收利息者,其利息收入之營業稅,平時准以實際收入報繳,俟年度結算時,再將當年度應收利息併入當期收入報繳營業稅。(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