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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0973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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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如將押金專戶存入其他銀行或併同營業資金貸放他人收取利息者,應就其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無須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之計算公式,另行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