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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09104537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於
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通知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核認有視同贈與問題時,如經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予受理,並請其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第
6
款
但書規定者,則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不符合該條款但書規定時,再依財政
部
76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第
7571716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