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配偶間買賣不動產,免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其相互間財產之買賣,並無上開條款規定之適用,故其相互間買賣不動產,免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