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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給付免稅團體利息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548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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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行政院頒訂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取得金融機構利息所得,金融機構於驗明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後,可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